从人道主义的视角看患癌女教师被开除事件
董金茹
8月14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患癌被开除女教师刘伶俐,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她离开了人世。学校对于此事的处理方式,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一、事件回顾
2014年10月刘伶俐被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确诊为卵巢癌并且已经扩散。2016年1月14日,刘伶俐的母亲拿着厚厚一叠病例,带着北京医院大夫补开的请假条,来到博文学院人事处为女儿请假,此时学校得知刘伶俐患有癌症的事实,然而5天之后的1月19日,刘伶俐收到了一份来自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文件《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经2015年1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两位同志(包括刘伶利)连续旷工已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为规范我院用工,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
面对学校突如其来的开除通知,刘伶利和家人都感到无法忍受,他们选择了诉诸法律。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5)榆和民初字第126号:“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兰博院发【2015】14号}《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二审中,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在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无论是法院的一审还是二审判决,都认定这样的事实:校方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校方应当为刘伶利缴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会保险。然而,学校一直到刘伶俐离世都未能履行法院判决。
直到2016年8月22日,刘伶俐去世的第9天中午,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副院长左闯、党发育以及英语教研组副主任等在内的4位老师,来到了刘伶俐的家中。他们还带来了三份文件,一是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恢复刘伶俐的劳务关系;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三是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当天晚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网发出向刘伶利老师家人的公开道歉信,然而,刘伶俐却再也无法接受他们的道歉。
二、舆情分析
福建日报张贵峰看来,在本单位职工身患癌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没有给予起码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且以“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漠然置之,非但没有施以援手、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还对正处治病期的患病职工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上述做法,不仅令人寒心,更令人不齿。
在当地两级法院均依法裁决开除决定无效的情况下,博文学院依旧我行我素、置若罔闻,拒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已不只是缺德,还涉嫌不尊重甚至藐视司法判决。依据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还可以进一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网友长安君看来,当博文学院的领导在“开除决定”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时,那一刻其人性已经泯灭――失去了对自己员工的关怀之心,失去了对一个重病患者的怜悯之心,失去了人性应有的温度。这个签名把一所大学钉在了耻辱柱上。老师生重病,不指望校方的看望,不指望领导的同情,不指望学校帮员工遇过难关,起码应该遵守基本的法律底线,不侵犯员工的基本法律权利。可这家学院撕破了底线,做出了最让人不齿的决定,开除患重病的员工,将本就因病陷入困境的女老师推到了绝境,让这个才32岁的老师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不仅没有感受到来自学校的起码关怀,不仅承受着癌症带来的剧痛和重压,还要跟自己曾深爱过的学校打官司求治病费,让她在临终前感受不到丝毫的温暖,而是自己曾努力服务单位的深深恶意。
我们呼唤法治,要用法律来对抗这些法盲;我们呼唤人情,要用温情来对抗冷酷;我们呼唤德治,要用良知来对抗缺德。我们愿同所有小伙伴们一起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有道德的社会,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一个充满爱、亲情、仁义的社会!
三、事件反思
癌症,是人生中最避之不及的病痛;开除,是职业生涯中最不光彩的处分。然而,却让身患重病的刘伶利同时承担者两者带来的的痛苦。癌症带来的病痛已经让刘伶俐痛苦不堪,而学校的做法让她的处境雪上加霜。
从人道主义的视角来看,整个事件中学校的态度和做法令人不齿。学校最终还是道歉了,只是,女教师刘伶俐直到去世都未能等来这个消息,这正是此事让人寒心之处。而院方措辞中的“坚决履行”,如果将此与此前院方对法院判决的坚决两度“不服”对比,犹让人唏嘘不已。
现代社会的文明与先进之处,正是在于制度救济的存在,能够为弱者主张合法权益。遗憾的是,尽管女教师的诉求得到了律法的支持,但是,权益主张迟迟不能兑现。从整个事情来看,让女教师刘伶俐尤其不能承受其重的,是在被开除后医疗续保被强行中断,所带来的巨额经济负担。那么,在医保的社会化层面,我们的制度设计又是否存在问题呢?总之,从这次事件看来,除了谴责相关用人单位,还有必要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上反思现行有关患病职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性。